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5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7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批准)
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20221115 年月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221227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乡村人 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区、开发区以外的苏木 乡镇、嘎查村。 第三条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 宜、规划先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 理工作,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属地责任、群众参与、督查定废旧物资或者再生 资源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