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办职校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 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 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包 括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和其他各类专业从业资格能力的培训;职业技能 培训是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 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国家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 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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