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

所 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 生安全可施法 职业卫许证实办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 第一条 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存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 第二条 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 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 物品的作业。 煤矿企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生产 第三条 经营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职业 第四条 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 (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属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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