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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