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与适用

妨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与适用  所谓妨害刑事诉讼,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包括批捕)、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谩骂、侮辱、揪扭、围攻执法人员,或采取哭、闹、纠缠等手

妨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与适用 所谓妨害刑事诉讼,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包括批 捕)、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谩骂、侮辱、 揪扭、围攻执法人员,或采取哭、闹、纠缠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正常 办公以及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影响诉讼正常进 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现行刑诉法除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在庭 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有妨害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外,别无关于强制 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的具体规定。 妨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种类基本上与妨害民事诉讼、妨害行政诉 讼强制措施种类相同。但在适用环节上、适用的主体上、适用的对象 上,尤其具体操作程序要比后两者复杂得多。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对在各自管辖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妨害刑事诉讼 活动怎么适用;二是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可以和如何适用那些强制措 施。就其适用对象而言,主要涉及到四种人:一是执法人员本身;二 是诉讼参与人(其中又以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主);三是 案外人;四是有协助义务的人。因此,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应根据 上述环节、上述对象,度身定量,并形成独立体系,以区别于其他法 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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