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第一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 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 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二条 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 机构 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 准,不 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 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 会 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 请医 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 等情况, 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 会诊邀请的,之后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 (二)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 医 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第四条 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同一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 须经 医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 疗安 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 业务工 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 诊 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八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九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 如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