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 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当在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局 第五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 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 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 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 消毒。 第六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