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检工作程序(2016版)

浙江省不合格食品复检工作程序(试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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