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爱护本矿员工安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本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制造符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爱护本矿 员工安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制度。 1、本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爱护。 2、本矿与已进、新进本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 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 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展补签。 3、本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 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处应向员工 照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 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