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概念、征收标准和主要用途

社会抚养费概念、征收标准和主要用途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

社会抚养费概念、征收标准和主要用途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 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 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计征基数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 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1)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 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2)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 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3)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 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 征; (4)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 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1度人均工资计征。 2.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 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 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 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 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 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 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 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 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 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 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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