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 行)豫教高字[1992]2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把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试行) 豫教高字[199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以教学 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 教学活动进行精心计划、组织、调度和监督,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 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新专业,进行专业调整。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遵循需 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必要的办学条件、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形成合理的专业结 构和布局。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按国家教委和省教委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专门人才培养规划以及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结合本校办学条件, 制定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学校隶属关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作为人才基础任 务下达给学校,由学校教务处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付诸实施。 第五条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肃认真地执 行,不得随便更改。一般的变动,须经院、系(部)主任提出,教务处批准;较大的变动,须报主管 校长批准。无统一教学计划的专业,各校应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要求和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应体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政治和业务、理论与实践、必修课与选修课、课堂教 学与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地学习。专科学校要突出体现培养应 用型人才的要求,基础理论教育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内容要加强针对性和应 用性,体现专科特色。教学计划由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査,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学期(学年)校历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学校各院、系根据校历制 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和各教学环节和周学时,配备任课教师,并在上学期结束前,按 学校印制的有关表格填报,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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