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死亡的情况:一、医疗费: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解释十九条)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

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解释十九条 :=+()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 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能够与已经发生 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二、误工费误工时间内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 :=(); =()*;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无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受害人不能举 )()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解释二十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护理费误工时间内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 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 能力的,能够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 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解释二十一条。 四、交通费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 解释二十二条。 ()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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