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是由洗染委组织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洗染行业纠纷解决办法的文件。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
()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是由洗染委组织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洗染 行业纠纷解决办法的文件。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 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SB/T 10624-2011) 《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结合洗染行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 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 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 第六条 (SB/T 10784-2012)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的 要求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 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 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包括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 是否有遗留物品,特别是饰品、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物品等,将衣物的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 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以及确实不易洗染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洗染效果等向消费者说明, 确认,并在服务合约中注明。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 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约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 72 服装在未加工前小时内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 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 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 第八条 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 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讲明,并在收取凭据上注明。否则,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 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可不予赔偿。若经营者不注明,应退还洗涤费。 第九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 5%—20% 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 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第十条 SB/T 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10625-2011 )的要求,洗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 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 第十一条 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 3 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倍补偿。 10-20 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 30% 可减少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 相关职能机构解决。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