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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