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5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快 , 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 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 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 签发工作。 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 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 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 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 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它贸易。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 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 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 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 局另行公布。 “ 第七条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 ” 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 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1/5

腾讯文库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