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 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 监 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 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其 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专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 面附 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 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储 备工 程和疏散干道、电站、水站等区域配套工程。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地下空间项目防护部分的监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应当实行人 防专 业监理。 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 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省人 防工程监理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的核定、延续、变更、检查等, 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质量检查; (六)完成国家人防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 工程 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