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 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 监 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 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其 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专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 面附 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 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储 备工 程和疏散干道、电站、水站等区域配套工程。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地下空间项目防护部分的监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应当实行人 防专 业监理。 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 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省人 防工程监理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的核定、延续、变更、检查等, 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质量检查; (六)完成国家人防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 工程 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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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专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和疏散干道、电站、水站等区域配套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地下空间项目防护部分的监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应当实行人防专业监理。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省人防工程监理的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的核定、延续、变更、检查等,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四)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五)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质量检查;(六)完成国家人防办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负责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监理质量的检查;(三)参与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四)完成省民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和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人防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与企业自律,依法维护相关企业合法正当权益,可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具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性质等相应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许可,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21512、具有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名3(含)以上,安装专业名(含)以上;3535、近年独立监理过个(含)以上抗力等级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108、具有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名2(含)以上,安装专业名(含)以上;353、近年独立监理过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254、具有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名(含)1以上,安装专业名(含)以上。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52(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级(含)及建筑面积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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