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007] 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号 ^007] 20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和《工程 设计资质标 160 准》(建市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规定实施意 2007] 86 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 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OO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以下 简称新《规 160 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号)(以下简称新 《标准》),制定本实施意 200^ 86 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 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 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 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 有工程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