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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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 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 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 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 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 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 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 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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