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

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

腾讯文库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