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工程合同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最初,因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主体双方均为法人。承包人垫资进场施工,其性质被认定企业法人之间的违规拆借资金行为。1996年,建

工程合同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最初,因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主体双方均为法人。 承包人垫资进场施工,其性质被认定企业法人之间的违规拆借资金行为。1996 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也曾联合发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 承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建设单位垫资施工。因此,建设工程合 同中的垫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无效。 但在发展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更加侧重鼓励个 人、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 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随后出台的《合 同法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为依据。据此,《通知》作为部门规章之下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 或行政法规,也不能成为认定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 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这一条款被最高院定义为 “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性质,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垫资施工案件中有了 明确规定,统一了裁判标准,维护了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垫资条款应当按照有效处理,特殊情况除外。首 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拖欠工程款案件正是由于承包人自己先行垫付材料款 造成的。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垫资施工达成合意,系其 双方之间的双方自愿行为,法律不应过多干涉。再次,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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