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若干意见
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若干意见 为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根据《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
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若干意见 为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根据《省产权交 易管理办法》、《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 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入统一的交易市场 (一)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 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包括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国有、集 体产权转让和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国有、集体财产的经营权、使 用权等权利转让,其客体包括: 1、国有或集体企业拥有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2、国有或集体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持有的产(股)权; 3、国有、集体单位向外国或外省、外县购买的产(股)权; 4、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5、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三)本县辖区内改变财产所有权且评估金额100万元以上 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市产权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 第1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