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局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局人事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转型期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人员教育,全面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省、荆州市工商局有关文

局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局人事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转型期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人员教育,全面提高-干 部队伍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依据《公务员法》、 《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省、荆州市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本规定。 第一条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违者依照《公务员 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凡不服从 组织调配的人员,一律待岗处理。待岗期满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 理。 第三条系统人员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问题,要遵循组织程序逐级反 映。凡不按组织程序反映个人问题,无理取闹、谩骂他人、损坏公 物的,一律停职(反省),停职(反省)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情 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损坏公物的,加倍赔偿相关损失; 造成人身伤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系统人员指使、纵容、默许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或对家属及亲友无 理取闹制止不力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凡政令不通、 怠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欺上瞒下、敷衍塞责造成后果的,实 行诫勉谈话,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学习,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出 现1次罚款10元;一年内出现10次以上者,除罚款外,进行诫勉 谈话;超过30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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