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 监督,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参加的住房 公积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依法从职工工资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住房公 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己的住房,并对 其进行贷款等活动。 第四条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 运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存储、分配、贷款、提取、结算等工 作。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住房 公积金,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息归存款人所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计息。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职工 工资中扣除,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中。 第八条 单位应当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比例为职工 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职工离职时,单位应当注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 第1 页共 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