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原燃料、材料、设备质量稽查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进厂大宗原燃料、材料、设备(备品备件) 的质量控制,反之质量不合格的原燃料、材料、设备(备品 备件)进厂,进一步规范进厂原燃材料、设备质量稽查工作, 制定本条例。1职责范围及权限1.1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进厂大宗原燃料、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的 质量控制,反之质量不合格的原燃料、材料、设备(备品备件) 进厂,进一步规范进厂原燃材料、设备质量稽查工作制定本 , 条例。 职责范围及权限 1 职责范围 1.1 稽查组在总经理领导下,对进厂原燃料、材料、设备的质量进 行稽查。 权限 1. 2 稽查组有权对进厂原燃料、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全过程 1.2.1 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 稽查组有权对进厂的原燃料、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 1.2.2 检验。 稽查组有权对质量不合格的原燃料、材料、设备作出停 1.2. 3 止使用的决定。 稽查组有权查阅有关进厂原燃料、材料、设备相关环节的 1.2.4 质量数据、票据等。 稽查组有权对被稽查的进厂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 1.2. 5 燃料、材料、设备质量结果作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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