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施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实施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实施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 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 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境内国有、集体林地 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 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认养期限内,认养费标 准根据所认养林地的地类、现状、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内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 工作。 第六条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 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认养期满 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认养方应当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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