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

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 联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农地金 融及其立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然而,直至今日,我 国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基本缺位,而且学界和立法者对农地金融法律 制度最关键的两个问题——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 亦存严重分歧甚至是困惑。例如,在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绝大多数学 者都赞同在县、乡等基层设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依托农村信用合作 社设立“农地抵押部”,但是对上层机构的构建却存在着是“筹建政 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1]、“设置国家农地抵押贷 款委员会和国家农地抵押贷款局”[2]110,还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 革为国家控制、具有金融融资功能的政策性土地银行”[3]的分歧。 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方面,不仅尚存“要不要放开农地承包经营权 融资担保”的重大争议,①而且更凸显了到底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还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困惑。②为此,本文从域外 考察和理论分析的双重视角,论证了农地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 融“三位一体化”的分析框架;然后,再借助“三位一体化”的分析 框架,探究了我国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嫁接机制, 试图借此优化我国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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