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管理规定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管理,确保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全正常运行,避免因电气原因发生火灾,依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电气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管理,确保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全正常运行,避免因电气原因发生火 灾,依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矿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矿地表各类火灾危险场所。 第三条 火灾危险场所分为如下三级: 1、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 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我矿的加油站等场所即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此类场所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 行。 2、H-2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 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我矿的面粉仓库等即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3、H-3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我矿的仓库、木工房、职工宿舍、商店、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用可燃物质装修的会议室、会客厅以及用可燃物质 (如木板等)铺设的地板、顶板、隔板等各类场所,即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第四条 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一般有: 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各类油漆等。 2、可燃粉尘:如镁粉、焦炭粉、煤粉、面粉、糖粉、合成树脂等。 3、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等。 4、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木、布、纸、橡胶、塑料等及其制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潮、防日晒、防雨雪、 防风沙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