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参考资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 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 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