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制度创新内容

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制度创新内容 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革后,事业单位与原主管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被解除,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应形成什么样的新型关系,如何建立起替代性制度安排,防止“管办分离”改革后

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制度创新内容 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革后,事业单位与原主管部门之间的隶属 关系被解除,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应形成什么样的新型关系,如 何建立起替代性制度安排,防止“管办分离”改革后出现“治理真空” 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主张建立法定机构制度,使“政-事关 系”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法定化,并提出“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 事业单位”的“两级事业单位”模式,和一个以多政府部门代表参与的 “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 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为以后的制度细化设计提供一个分析基础。 一、法定机构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 法定机构是指根据立法机构通过的专门法律或一部法律的某些条 款而设立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由法律规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 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营机构。目前,部分地方已经率先运用地方立 法权,吸取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制度和香港、新加坡 的法定机构制度,起草法定机构条例,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部分内容。 法定机构制度是彻底解决“政事分开”问题的手段。在法定机构制 度下,政府与作为法定机构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法设定,即“政- 事关系”法定化,确定“政-事关系”的基础不再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而 是法律。任何法定机构的设立,或该机构新职能和新任务的产生,都 需以特别立法为依据,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支持、指导和监控也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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