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制度论

婚姻无效制度论www.lw54.com编辑。  一 引言 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其实,不同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 www.lw54.com编辑。一引言 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 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 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 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尤其,自上世纪 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 法的制定。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 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 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 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NullityofmarriageAct1971),对长期 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 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CausesAct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 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 无效制度。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 很不一致。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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