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陈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2018年,陈某因餐厅经营不善,负债约65万元。2021年8月27日,陈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陈某 2021 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年,陈某因餐厅经营不善,负债约万元。年月 2018652021827 日,陈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核实,陈某于 2018 年月日与前妻离婚,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陈某离婚 120 时对外不负担任何债务,其自年起开始负债。陈某因身体原因办理 2019 内部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元,其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 7200 元、住房公积金元,未来可预期收入为每月退休金 18832.61160077.39 元、报销款元和公积金。 72001600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两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 移财产的可能性,且故意提前退休,可能系恶意破产。经调查核实,陈 某于年月日离婚,但涉案债务发生在年月日之后, 2018120201966 且无证据显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同时,陈某办理内部 退休系因身体状况欠佳,符合其所在企业规定。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确实己尽最大努力偿债,其偿债方案并 无不合理之处,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遂批准陈某重整计划,并终结陈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和重整计划草案是 否合理。经审查认定,陈某不存在以离婚转移财产和恶意逃废债的情 形。债权人提出的陈某可能存在破产欺诈异议不成立。同时,陈某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