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刑事诉讼书面印证探讨

刑事诉讼书面印证探讨 在当前书面印证模式下,法官对侦查案卷材料几乎不进行任何可采性审查,一概视为印证的材料来源证人很少出庭,办案人员几乎不出庭。这种严重缺乏单个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做法,增加了印证出

刑事诉讼书面印证探讨 在当前书面印证模式下,法官对侦查案卷材料几乎不进行任 何可采性审查,一概视为印证的材料来源证人很少出庭,办案人 员几乎不出庭。这种严重缺乏单个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做法,增加 了印证出错的几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印证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基本方 法。当前,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为案卷审判。在刑事审判过 程中,无论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还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都围绕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展开。案卷笔录材 料成为法庭审理的主要对象,并最终成为法庭裁判的主要依据。 刑事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中,审判的基本方式莫不如此。 这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刑事审 判印证的实践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其呈现出鲜明的书面印证 特征。第一,印证证据书面化。法庭天然地将公诉方移交的侦查 案卷笔录视为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既不会对案卷笔录的可采性进 行专门审查,也不会对由此引发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 查。第二,口供笔录为印证之本。这一点首先表现在印证过程中 口供笔录的难以或缺上。其次,证据印证主要围绕口供笔录展开。 整个庭审过程可以说就是—个如何印证口供笔录的过程:庭审结 束后,法官一般会进入庭后阅卷阶段。法官阅卷时,自然也会将 口供笔录作为证据印证的主要对象一第三,书面证据证明力优先 第1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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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书面印证探讨在当前书面印证模式下,法官对侦查案卷材料几乎不进行任何可采性审查,一概视为印证的材料来源证人很少出庭,办案人员几乎不出庭。这种严重缺乏单个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做法,增加了印证出错的几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印证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基本方法。当前,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为案卷审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还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围绕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展开。案卷笔录材料成为法庭审理的主要对象,并最终成为法庭裁判的主要依据。刑事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中,审判的基本方式莫不如此。这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刑事审判印证的实践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其呈现出鲜明的书面印证特征。第一,印证证据书面化。法庭天然地将公诉方移交的侦查案卷笔录视为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既不会对案卷笔录的可采性进行专门审查,也不会对由此引发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第二,口供笔录为印证之本。这一点首先表现在印证过程中口供笔录的难以或缺上。其次,证据印证主要围绕口供笔录展开。整个庭审过程可以说就是—个如何印证口供笔录的过程:庭审结束后,法官一般会进入庭后阅卷阶段。法官阅卷时,自然也会将口供笔录作为证据印证的主要对象一第三,书面证据证明力优先第1页共5页
当庭上陈述与笔录记载内容产生矛盾时,法官印证时往往优先采信后者。在法官看来,案卷笔录的证明力具有压倒庭上证言的绝对优势,审判印证实际上演变为一种如何以案卷笔录推翻庭上不一致陈述的证明活动。有利于“发现真实”是印证证明方法的基本功能。但不容忽视的是,印证也有产生错误累加效应的风险。在证据虚假的情况下,相互印证的证据越多,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此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结果不仅使法官难以发现证据的虚假成分,反而增强了虚假证据的证明力,导致法官产生错误的心证。为避免印证方法可能产生的错误累加效应,合理、科学的印证证明方法应当是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然而,我国书面印证实践却抛弃了行之有效的单个证据独立审查方法,因而难以避免错误累加效应的发生。如前所述,在当前书面印证模式下,法官对侦查案卷材料照单全收,几乎不进行任何可采性审查,一概视为印证的材料来源,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办案人员也几乎不出庭作证。这种严重缺乏单个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印证出错的几率。以审前口供笔录为中心的印证方式进一步扩大了书面印证的错误累加效应。由于我国缺少沉默权、自白任意性规则方面的制度设计,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保障。一旦作为“证据之源”的口供虚假,围绕口供笔录形成印证的全第2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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