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水利工 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 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 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 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 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 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 施中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信息的 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等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 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 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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