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 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规范,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 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 系的意见》(国发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 2007)13 (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学 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 工作。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和建档 工作。 (二)各教学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教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 档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 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必 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只能有人进入。认定小组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 1 定小组成员的。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从未申请建档,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 25% 学生中产生。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在校生平均生活费用。 第四条凡在校的全日制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档案。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 (二)家庭成员中无岁青壮年劳动力的;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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