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泉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限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立项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学科建设的有
泉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 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限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 (以下简称“立项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学科建设的有 序进行,根据《泉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的 建设实施意见》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行政事业费划拨用于硕士学位授 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的专项建设经费和相关学院、部门的学科建设配套经 费等。 第三条 专项建设经费是立项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应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 透明、统筹规划”的原则。学校根据《泉州师范学院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项目建设规划》将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列入各《立项建设学科建设规划书 2009—2012》中,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并按年度向各立项 学科拨款。 第四条 各立项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负责 人、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及上级管理部门汇 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各学科每年年底须提 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科办。 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立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 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