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 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 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 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 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 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 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