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保护与处罚制度
无障碍设施保护与处罚制度 第一条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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