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 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 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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