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件与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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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件与档案条例 草案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件与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 文件与档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或者在业 务活动中形成、接收并保管的信息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 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 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 各种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维护 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与安全,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并存的 原则。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 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 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