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 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 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所指的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主动呼出或接受客户呼入, 通过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第 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 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 售业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 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 充足; 第1页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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