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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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 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 “”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 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 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 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 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 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 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 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 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 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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