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 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 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 本行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