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长春市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安全管理,提高幼儿园的安全防范能力,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吉林省校园警务室建设规范》

() 长春市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安全管理,提高幼儿园的安全防范 为 能力,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吉林省校园警务室建设规范》、《吉林省 校园警务室内外装饰建设标准》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成立以园长为组长,其他园 级领导为副组长,所有中层为组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 专兼职安全保卫干部,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一岗双 责”要求明确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形成责任清单。 二、搞好保安员配备。 城区幼儿园要聘用正规保安公司的专职 保安员。配备标准: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幼儿园,至少配 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500人的幼儿园,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 超过500人的幼儿园,每增加2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农村幼 儿园要把能够履行保安员职责的人员配备到安保岗位上,标准同前。 三、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按照《长春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确定“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 位、重点人群”的防范手段和具体责任人。幼儿在园期间,保安员 要着保安服装,上放学时段保安员应与园领导在园门口值班巡视、 维持秩序;执勤时按规定戴头盔和防割手套、着防刺背心并随身携 带相应安全防卫应急处置器械;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入园、出园登记 制度、会客制度,认真填写值班登记薄,保管好相应的登记信息凭 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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