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1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1)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一)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1)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生命刑,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 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 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 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被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死刑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死刑又是所有 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 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 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 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体系中,生命是 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自然人一旦丧 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 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死刑剥夺犯罪 分子的生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 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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