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

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建示范点的考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抓两头,带中间”,发挥党建示范点典型推动,示范引路的作用,使各级党组织学有榜样,干有目标,促进党建示范

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建示范点的考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抓两头,带中间”,发 挥党建示范点典型推动,示范引路的作用,使各级党组织学有榜样,干有目标,促进党建示 范点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示范点”是州党委组织部和县(市)委组织部、州直机关工委、企业工委、 教育工委(以下简称州直三工委)及各基层党委授予积极开展党建示范工程建设,成效明显 的乡镇、村、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等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建示范点的范围是指州党委组织部命名的州级党建示范点。 第四条州级党建示范点由州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并和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共同 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州党委组织部每两年推选、命名、表彰一批州级党建示范点,县(市)委组织 部、州直三工委可结合实际参照州党委组织部的做法推选、命名党建示范点。推选州级党建 示范点要严格程序,认真筛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中央、区、州关于深入开展农村 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实施意见》和自治州《关于开展“五个好”基层 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州关于开展党建示范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从促进党 建、经济(业务)、社会稳定等整体工作出发,对推荐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在推选过程中要 征求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意见,保证所推选单位真正起到示范典型作 用。 第六条申报州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必须获得并保持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确定的 党建示范点称号,要分别达到中央、区、州党委对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提出的“五个好”目 标要求,具备以下5项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模范地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廉洁自律, 富有凝聚力、战斗力。 2、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队伍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充 分发挥骨干作用;各群团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3、党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效显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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