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 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 《国家安全 管总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监管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局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机关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房屋、车辆、设 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调剂)、 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局上下级单位之间调拨; 2、资产在本局同级部门之间调拨;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国家安监总局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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