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计的法律依据
工会经费审计的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国家的监视”,国家的监视就包括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同时,《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包括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
工会经费审计的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承 受国家的监视”,国家的监视就包括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同时,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包括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 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它收入。财政部门 每年拨给工会组织的疗休养事业补助、离退休经费及其他专项经 费、补助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缴纳 的工会会费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或在税前列支,这些也属于财政 性资金。从工会经费来看,工会经费应纳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范 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 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它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 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 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视。”的规 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组织依法进行审计监 视,地方总工会作为与地方政府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 当承受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审计监视。另外,工会经费审查委会 属于工会组织的内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 计工作,应当承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的规定,审计机 关有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