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修改版]

第一篇: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司法文明,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树立法官良好职业形象,推进司法文明建设,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根

第一篇: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 郸城县人民法院文明司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司法文明,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树立法官良好职业形象,推进司法文明建设, 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 德基本规范》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文明司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养法官崇尚法律、维护中立、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和权利; (三)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培养法官的司法良知,树立求知博学风尚。 第二节便利诉讼 第三条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落实司法为民、方便诉讼的措施或实施意见,并公告于醒目位置。 第四条立案庭、各人民法庭应置备以下文件及其它适宜的文件材料,备当事人及公众索要和查询,加 强诉讼指导: (一)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的收费标准; (二)包含案件受理条件、程序流程等内容的诉讼须知; (三)举证须知和举证指导; (四)简单诉讼文书制作要求和基本格式; (五)当事人诉讼风险预先提醒告知书。 第五条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根据本法院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便诉讼、执行、旁听的 措施,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各律师事务所公布业务庭法官的办公电话; (二)设立审判区示意图和指示路标,办公区域要设引导员; (三)所有开庭审理案件必须公告,并设立案件排期开庭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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