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俊华与蔡平、徐洪平、李海春、大余粮油经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钟俊华与蔡平、徐洪平、李海春、大余粮油经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赣中民一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
钟俊华与蔡平、徐洪平、李海春、大余粮油经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赣中民一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俊华,男,1960年12月生,汉族,广东省 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新城中街。 委托代理人胡瑞满,女,1964年4月5日生,广东南雄水泥厂下 岗工人,住广东省南雄市新城中街,系钟俊华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项波,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住江西理工大学教 工宿舍B栋3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平,男,1968年2月生,汉族,大余县 人,住大余县人民医院家属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平,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 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南安镇建材路。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海春,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 住大余县梅关卫生院,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余粮油经营公司,住所地:县粮食局院 内。 法定代表人王章高,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侠,系江西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钟俊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法院(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