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交通运输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 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其 他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管理工 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 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原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 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 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条款)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六条(船公司要求)从事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 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七条(船舶要求)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 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 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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